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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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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何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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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償提存事件
(一)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提存:提出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法人(公司)提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業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委任代理人:提出委任狀並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2項之特別代理權證正、影本。)所載相同。

2.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權人二人以上時,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二)繳納清償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

提存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徵收提存費(新台幣)

1元-10,000元

100元

10,001元-100,000元

500元

100,001元(含)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者 免徵

1.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
2.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及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3.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附具。

二、擔保提存事件

 (一)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清償提存人應備文件同)。

2.提出法院准擔保裁定影本;或經裁定變換擔保物者提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原本。

3.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繳納擔保提存聲請費—每件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1.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

2.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及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其憑裁定交付保管者,免填國庫保管品聲請書,惟需加填提存有價證券明細表一式三份。

3.提存費繳款證明附於提存書。

  • 發布日期:100-01-27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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