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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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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款) 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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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二)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100-01-27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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