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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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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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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保護處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
4.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院(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行為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於例假日到法院為3至10次之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不施以監禁處分以長期輔導而期待改善少年、兒童之行為,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院(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對於家庭功能不健全或為避免少年有犯罪標籤化之虞。使少年在福利機構健全成長,以符合保護優先主義之特色。

安置輔導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等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其執行。如認為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年。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55條之3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難收效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四、感化教育: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附屬處分:少年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1.禁戒處分: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藥、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2.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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