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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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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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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


86年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在保護處分中新增安置輔導的處分,其處遇方式相當近似居住式的社區處遇方案,其服務內容除提供基本的居住外,還包括諮商輔導、認知訓練、社會技巧訓練、監督管束和其他如就學、就業服務。
 
一、安置輔導之評估與執行
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安置輔導期間最短二個月,最長兩年,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並得視少年行為改變狀況,裁定免除、變更安置輔導處所或撤銷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之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然而安置輔導要成功的協助少年健全發展,其前提是要有多樣而且足夠的福利、教養機構可供選擇,才能根據少年不同的需要,做不同的安排。

安置輔導的執行者係安置機構,直接受少年法院之指導,保護官在安置輔導中僅具有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與安置機構需共同擬具輔導計畫與保持聯繫三種任務,可說是安置機構與少年法院之間的橋樑,因此少年保護官無聲請改定安置機構、聲請免除、留置觀察、撤銷安置輔導之權力。少年安置在機構的期間,保護官如果可以經常到安置機構訪視少年,了解其生活狀況、適應情形與輔導情況,並與機構保持密切聯繫與合作,可增進少年在安置機構的輔導成效。研究也發現,司法人員定期的關懷訪視與訪視的態度,是少年維持行為改變動力的重要影響因素(曾華源、胡中宜、陳玫伶,2006:196)。
   
在安置輔導實務上,法院也會以裁定強制親職教育之方式,要求家長定期至機構探視或參加機構舉辦之父母成長課程,機構藉此機會可以進行家庭重建之工作,也使親情不致中斷。

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最大之不同,在於感化教育機構是由法務部所設立,係矯正機關的一種;安置輔導則依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94年11月1日修正),安置機構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輔導、監督、檢查安置機構業務之執行與財務之管理,性質上屬於青少年福利機構,因此在依據的法規、經費來源、人員組成、教育與輔導的理念都有相當大的差異。

目前安置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法院再個別與安置機構簽訂委託安置輔導契約,法院支付每位少年安置輔導費用約為每月18000至21000元不等,以支付安置輔導行政費、生活費、醫療保健費、意外保險費、教育費及其他安置輔導所需之費用。
 
二、安置輔導的流程
少年法院處理安置輔導的流程:
法院受案→交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評估安置輔導之必要性→依少年之年齡、身心發展擇定擬安置機構的順序→詢問法院有無安置經費→詢問機構有無床位→傳真審前調查報告給機構→協助機構評估(與少年面談、家訪、身體檢查)→提出審前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法官裁定安置→裁定確定→法官發執行書→少年保護官聯繫入住機構事項(身體檢查、交付機構日期)→少年送交機構執行→少年保護官與機構共同擬定輔導計劃→機構按月寄回輔導紀錄→隨時保持聯繫→危機事件(違規、逃院)之協助處理→結案(免除、變更、撤銷、期滿、滿21歲)。

就安置機構而言,安置輔導的服務流程如下:
法院來函(電)→個案會談評估→個案評估會議審核→回覆法院評估結果→法院裁定安置→中心接案→個案報到、家訪→個案問題診斷與評估,並擬定輔導計劃→與少年保護官共同擬定輔導計劃→執行輔導計劃→個案研討會→結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5 條規定,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當地主管機關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安置機構執行前項個案輔導計畫,應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
 


本院簽約之安置輔導機構


※目前本院簽約之安置輔導機構如下

  1.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附設亞當學園
  2.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3. 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
  4.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慈輝關懷學園
  5.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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