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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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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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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


國內感化教育分由少年輔育院(桃園、彰化)與矯正學校(新竹誠正中學)二個不同性質的單位來執行。
 
感化教育之主要法律依據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輔育院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第2條)。
 

壹、彰化少年輔育院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而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其學業;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第40條)。
 
少年輔育院主要有提供補習學校教育、技能訓練、習藝課程、法律宣導、宗教教誨以及文康活動等課程。技能訓練包括汽車修護與女子美容、美髮,補習學校教育則由國小六年級安排至高中二年級。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16人。每班學生以30人為原則;女生或有他特殊情形不足30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未滿14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第38條)。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第39條)。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雜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每次不得逾七日(第43條)。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2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檢閱之,如發現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之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第44條)。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
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
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第20條)。
感化教育常見之違規事項有:與人發生口角、不依規定作息、大聲交談、玩紙牌賭博、持有違禁品等。而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1. 誥誡、2.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3. 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4.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第49條)。
   
感化教育學生執行期滿或免除出院,對於缺乏家庭支持的學生安置問題,近來漸受到重視。彰化少年輔育院擬出缺乏家庭支持的學生安置計畫,即對於未滿18歲者,發函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局,請求協助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並副知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及少年法庭觀護人室;對於已滿18歲者,發函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請求協助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並副知少年法庭觀護人室。
        
貳、少年矯正學校(新竹誠正中學)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少年矯正學校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少年矯正學校之教學,應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強化輔導工作,以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一般教學部應提供完成國民教育機會及因材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學習及溝通能力。特別教學部應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會環境為教學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少年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小學教育,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參照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課程標準辦理。職業訓練課程,參照職業訓練規範辦理。
 
少年矯正學校之學生,除依本通則規定參與特別教學部者外,應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或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力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學生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少年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為一年兩學期;特別教學部為一年四期,每期以三個月為原則。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25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學。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根據法務部89年所編之預算,少年輔育院之學生每人每年所需費用約為309500元(每月所需費用為25791元),而同時期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每人每年所需費用為501191元(每月所需費用為41766元),每月即高出15975元。
矯正學校學生違規時,「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是「監獄行刑法」的特別法,少年受刑學生不適用於「監獄行刑法」及其他成人監獄管理規定。受刑學生違規時,僅能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最多僅能禁止其參加戶外活動3日。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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