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調查保護室業務簡介

字型大小:

審前調查執行程序


1.在正式審理少年案件前,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庭會將案件交由少年調查官作調查,並於開庭前製作報告。
2.調查時若有必要,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3.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調查或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上述程序,稱為審前調查執行程序。


交付觀察


說明:少年法庭為決定少年應否為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將少年交少年調查官為相當期間之觀察,並一併為左列之諭知
1.指定少年應遵守之事項,命其履行。
2.指定相關於監督少年必要事項,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注意。


轉向處分


即指少年犯案情節輕微,得不付審理,並為以下處分:
(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假日生活輔導


1.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2.所稱假日,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
3.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重大者,該次假日生活輔導不予計算。


保護管束


1.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2.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3.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4.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5.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勞動服務


說明:依規定附隨於保護管束同時諭知之保護處分(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其立法意旨在於令少年勞其筋骨以養成勤勞的習慣,改過遷善。其執行之內容、方式、時間、地點,依保護官之執行命令而定。最少執行三小時,至多執行五十小時。


留置觀察


說明: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或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9條第1項或42條第1項第1款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第3款安置輔導之處分,經勸導無效者,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安置機構等得聲請法院裁定五日以內留置觀察。


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說明: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庭)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執行之,受少年法院(庭)之指導。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得檢具事實,聲請少年法院(庭)免除其執行。
安置輔導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延長,其期間不得逾2年。

 

※目前本院簽約之安置輔導機構如下

項目 安 置 機 構 名 稱
1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2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附設臺中市私立家扶希望學園
3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奇歷兒少之家
4 社團法人中華好家庭關懷協會附設彰化兒童學苑
5 財團法人基督教救世軍附設南投縣私立埔里春風少年家
6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家扶希望學園
7 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陳綢少年家園
8 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附設臺南市私立希望之家
9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目前本院裁定感化教育處所

項目 感 化 教 育 處 所 名 稱
1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2 法務部矯正誠正中學

 


志工服務


一、志工設置目的
為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多樣化保護處分執行方式,特招募熱心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之人士擔任少年志工,參與少年觀護輔導工作,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二、服務項目

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認輔、訪視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
辦理團體輔導活動。
協助辦理各項少年志工訓練講習事宜。


三、服務內容:

少年輔導志工:

各股少年保護官除在訓練階段有分配訓練志工名額外,在合格的志工,由少年保護官依據少年所需要的資源,再據志工住家及工作場所的遠近,交付合適的輔導志工,予以生活關注、課業輔導、就業的鼓勵與支持,激發少年的優點,使少年能在學業及工作上有更好的表現。
少年因責付不宜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視個案需求,安排輔導志工前往訪視認輔,安定少年情緒,以加強少年自我反省,堅定改過向上決心。

少年保護志工:協助辦理少年就醫、就養、就業、就學等相關各項業務,利用時間至觀護人室值班,協助少年報到之輔導及資料填寫、以志工身份關懷少年、家長,讓少年、家長感受法院親切,協助圖書整理、並參與各項少年活動。

 


親職教育


1.說明:為加強少年法定代理人之應負法律責任,增進家庭功能之健全,促進家庭關係之和諧,提昇親子溝通之能力,特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本年度訂定於每月第三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歡迎家長踴躍參加】

2.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對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忽視教養、未能善盡親職責任,皆明定罰責。


如 : 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而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得公告姓名。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