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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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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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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之功能及特色:

少年係指年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至於年滿7歲未滿12歲之兒童保護事件於109年6月19日起回歸由教育、社政體系給予輔導保護安置,而不再由少年法庭處理。
少年事件的處理重點不在於司法審判,而是審判後的矯治及預防工作,如何讓非行少年透過審理後各種輔導及教育之方法與過程,修正不恰當之行為並預防再犯之發生,這才是處理少年事件最重要的目的,所以少年事件處理兼具司法、教育及保護性質。

少年事件大致可區分為兩種:
  • 一、少年保護事件--係指少年有下列行為:
    •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二、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時年滿14歲,未滿18歲,而有下列情形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接續處理:
    •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流程及服務
少年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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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類型
第二審
裁定確定後特別救濟程序

備註:
  1. 前有★者,為第一、二、三審共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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