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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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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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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公證與認證

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職權,透過公權力的運作,使人民間私法上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或文書,發生法定的證明效力。公證屬於非訟事件性質,公證與認證的客體及其效力不同,說明如下: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私人間特定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成立或存在;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某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為,其內容形式上必須合法。此外,繕影本、翻譯本、或是持往境外使用之公文書,亦得請求認證。

.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

公證法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採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的制度:法院公證人置於地方法院公證處,而民間公證人則於所屬法院轄區內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公,二者皆可辦理公證業務,所作成公證文書之效力、收費均相同。

.公證書之證明力與執行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推定其為真正。又公證書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如義務人不依約履行時,權利人可依公證書,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漫長的訴訟程序,具有防止爭訟,疏減訟源之作用。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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