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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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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如何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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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攜帶見證人陪同到場

公證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二、見證人之限制

公證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之人。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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