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到場,以及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授權代理人辦理時應攜帶之文件
一、辦理公認證,請求人應攜帶下列文件,親自到場:
(1)如為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如為公司,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3)如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攜帶商業登記抄本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4)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請攜帶法人登記證書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5)如為人民團體,請攜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6)如為建築師事務所,請攜帶開業證書正本;如為醫療機構,請攜帶開業執照正本,由負責人攜帶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到場辦理。
二、請求人如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載明授權意旨,授權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認證。代理人應攜帶自己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作成:
1、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例如: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再經外交部驗證。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再經外交部驗證。
5、搭配如下印鑑證明等證明文件辦理:
(1)如授權人為個人,請攜帶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2)如授權人為公司,請攜帶六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如該正本核發已超過六個月,請另攜帶三個月內由 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各縣市建設局等)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登記表左上角之公司大小章;
(3)如授權人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攜帶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該印鑑章;
(4)如授權人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請攜帶法人印鑑證明正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該印鑑章;
(5)如授權人為人民團體,請攜帶人民團體立案圖記證明正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圖記;
(6)如授權人為建築師事務所或醫療機構,請攜帶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 如代理人有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權限,並應於授權書內載明。
※ 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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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書(授權到場辦理公認證用)odt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