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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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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特定網頁事實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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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網頁事實之公證,係請求人基於保存證據之需要,請求公證人開啟網際網路特定網頁,並就該網頁存在之事實予以公證。應注意的是,公證人所證明者,僅為該網頁存在之事實,至於該網頁之內容,以及是否構成對他人權益之侵害等,均不在公證範圍。申請程序如下:
一、請求人應親自到場。
(一)如為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如為公司,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

          理;
(三)如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攜帶商業登記抄本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四)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請攜帶法人登記證書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

          理;
(五)如為人民團體,請攜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

          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六)如為建築師事務所,請攜帶開業證書正本;如為醫療機構,請攜帶開業執照正本,由負責人攜帶其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大小章到場辦理。

二、如請求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授權他人辦理,除前述文件外,另須簽署授權書載明授權意旨,由代理人攜帶該授

       權書及如下文件,以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場辦理:
(一)如授權人為個人,請攜帶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二)如授權人為公司,請攜帶六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如該正本核發已超過六個月,請

          另攜帶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各縣市建設局等)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 

         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登記表左上角之公司大小章;
(三)如授權人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攜帶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

          蓋用該印鑑章;
(四)如授權人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請攜帶法人印鑑證明正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該印

          鑑章;
(五)如授權人為人民團體,請攜帶人民團體立案圖記證明正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圖記;
(六)如授權人為建築師事務所或醫療機構,請攜帶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

          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 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三、請求人應就請求開啟特定網頁之原因具體釋明;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疑慮,公證

       人並得拒絕公證之請求。

四、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惟公證書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新台幣50元,張數

       係依該次請求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併計算。
       例如:交付請求人公證書正本二份,每份公證書張數十張,請求人應繳納之公證費為:1000+(2份×超出

       4張×每張50)=14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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