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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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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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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條依據:

民法第1076-1條規定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貳、辦理公證之程序

由被收養者之父母本人攜帶下列文件,親至公證處辦理:
一、被收養者父母之身份證、印章;
二、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一份;
三、收養同意書至少一式二份。

參、公證費用: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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