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遺囑公、認證?
一、遺囑公認證之意義及好處:
立遺囑人得於不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並得依遺囑作成方式之不同,分別請求公證人認證其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或作成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之公證。日後如立遺囑人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對遺囑內容有所爭執,得請求閱覽或抄錄公證人留存之遺囑,或請求就密封遺囑予以開視,以避免糾紛。
二、立遺囑人之繼承人、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
(一) 立遺囑人之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二) 繼承人之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平均分配。
2、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平均分配。
3、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4、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5、配偶單獨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三)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1、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四)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故請求公認證之遺
囑,應符合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三、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一) 立遺囑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潭子)辦理,不得代理;先行詢問時亦同。
(二)辦理遺囑公認證,通常須時甚久,為免久候並考量現場辦理其他公認證案件民眾之時間,建議先行至本處
(潭子)諮詢,由本處排定公證人說明相關規定及應攜帶文件後,再行排定時間完成公認證之手續。
(三) 不論遺囑作成方式為何,均應攜帶下列文件:
1、身分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1) 立遺囑人之現戶戶籍謄本。
(2) 辦理繼承用之原始戶籍謄本(通常為全戶手抄本),用以證明繼承人為誰,以供特留分計算之參考。
(3) 如前述繼承人有先於立遺囑人死亡之情形,應另申請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4) 如有收養或認領子女,相關證明資料亦應一併提出。
(5) 請求人依據前述文件自行製作之繼承系統表。
2、財產證明文件
(1) 財產如為房屋,請攜帶房屋權狀正本,以及最近一期載有房屋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或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
稅籍證明書)正本;
(2) 財產如為土地,請攜帶土地權狀正本,以及七日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3) 如有存款,請攜帶銀行或郵局之存摺或存單正本;
(4) 其他財產證明文件。
四、遺囑作成之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手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遺囑內容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
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立遺囑人得請求公證人就自書遺囑作成認證。
(二)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
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
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請注意:作成代筆遺囑時,立遺囑人及三名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不得
中途離開。)
2、立遺囑人得請求公證人就代筆遺囑作成認證。
3、立遺囑人應偕同三名見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認證。
4、以下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1)未滿二十歲之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三)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
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請注意:公證遺囑時,立遺囑人及二名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不得中途
離開。)
2、立遺囑人應偕同二名見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公證。
3、以下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1)未滿二十歲之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四)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密封遺囑,立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於信封中,於信封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
人,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作成密封遺囑之公證。
2、立遺囑人應偕同二名見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公證。
3、以下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1)未滿二十歲之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五、公認證費用
密封遺囑之公證,收取公證費用1000元,其他種類遺囑公認證費用,按立遺囑人請求公認證當時所有財產
價值,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收費。
例如:立遺囑人所有財產共計1750萬元
辦理自書遺囑認證,認證費用4000元;
辦理代筆遺囑認證,認證費用4000元;
辦理公證遺囑,公證費用8000元;
辦理密封遺囑公證,公證費用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