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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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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屋無償借用契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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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與人及借用人親自到場。
(1)如為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如為公司,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

          理;
(3)如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攜帶商業登記抄本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4)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請攜帶法人登記證書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

          理;
(5)如為人民團體,請攜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大

          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6)如為建築師事務所,請攜帶開業證書正本;如為醫療機構,請攜帶開業執照正本,由負責人攜帶其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大小章到場辦理。
二、如貸與人或借用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授權他人辦理,除前述文件外,另須簽署授權書載明授權意旨,由代理人

       攜帶該授權書及如下文件,以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場辦理:
(1)如授權人為個人,請攜帶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2)如授權人為公司,請攜帶六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如該正本核發已超過六個月,請

          另攜帶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各縣市建設局等)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

          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登記表左上角之公司大小章;
(3)如授權人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攜帶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

          蓋用該印鑑章;
(4)如授權人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請攜帶法人印鑑證明正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該印

          鑑章;
(5)如授權人為人民團體,請攜帶人民團體立案圖記證明正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圖記;
(6)如授權人為建築師事務所或醫療機構,請攜帶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

          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7)  如代理人有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權限,並應於授權書內載明。
  (8)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三、貸與人請攜帶房屋權狀(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謄本)正本、最近一期載有房屋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或

      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到場。房屋所有權人為數人者,該數人均應到場。
四、公證費用:
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標的價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收費;如約定強制執行,依前述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例如:
房屋課稅現值210000元,則辦理公證,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2000元;
如附強制執行約款,依前述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共收取3000元。
五、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為避免貸與人被核課租賃所得稅,建
議辦理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時,除貸與人、借用人外,另經二證人隨同到場證明,以符合該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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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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