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結婚改採登記婚之後,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制,結婚需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力。
*結婚人須滿18歲。並攜同兩名滿18歲且能夠簽名之證人到場。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一、請求時間
(一)如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請提前至少三個工作天,於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時間,預先向本處(潭子)提出申請。
例如:請求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星期二)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應於12月16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
(二)如僅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而不舉行結婚儀式者,毋須預先提出申請,週一至週五上午11時前以及下午4時前(中午不受理)均可辦理。
二、應提供之證件
(一)如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1、提前三個工作天申請時,應提供二位結婚人之身分證正本,以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影本。
※ 結婚人如為外籍人士,應提供護照正本以及由其本國所核發,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外交部驗證之單身證明正本。
2、結婚當日,二位結婚人及二位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 結婚人如為外籍人士,應提供護照正本以及由其本國所核發,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外交部驗證之單身證明正本。
(二)如僅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而不舉行結婚儀式者,結婚當日二位結婚人及二位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 結婚人如為外籍人士,應提供護照正本以及由其本國所核發,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外交部驗證之單身證明正本。
三、請注意:
結婚,應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即:戶籍登記日,始為結婚生效日。故結婚公證後,請務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
※ 又民眾如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因結婚已有效成立,本處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四、公證費用:
平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時間)收取公證費新台幣1000元;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收一半,收取公證費新台幣1500元。
五、如需結婚證明書,請於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