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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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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文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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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認證,必須限持往境外使用,公證人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之真正後,始得辦理。

一、請求人

(一)由文書之被證明人攜帶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到場請求。

1、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

2、請求人為公司者,應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親自到場請求。

(二)如請求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授權他人辦理,須簽署授權書載明授權意旨,委由代理人攜帶該授權書、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及下述文件到場辦理:

1、如授權人為自然人,請攜帶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授權書應親自簽名,並蓋用該印鑑章。

2、如授權人為公司,請攜帶六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如該正本核發已超過六個月,請另攜帶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授權書應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該登記表左上角之公司大小章。

※ 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

二、由於公證人須審認該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當事人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

三、費用
中文公文書之認證費用為新台幣500元。
英文公文書或中英文對照之公文書認證費用為新台幣750元。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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