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如何辦理赴大陸以外地區結婚之單身事實聲明書認證?

字型大小:

一、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五日內之現戶戶籍謄本一式五份(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請求人「記事欄」之記載不得省略或空白。

請注意:單身事實聲明書如以英文作成,應另持有效護照到場,戶籍謄本一式五份亦以英文作成為宜(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請求人「記事欄」之記載不得省略或空白。

請注意:如請求人已被除戶,應於恢復戶籍後,領取現戶戶籍謄本始得辦理。

(二)除前述戶籍謄本外,如請求人曾經離婚,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影印本一式五份;如請求人前配偶已死亡,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前配偶「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影印本一式五份。

三、認證費用:以中文作成者,收取新台幣500元;以英文作成者,收取新台幣750元。

四、單身事實聲明書之認證,通常作成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由公證人留存,四份交付請求人持往境外地區使用。單身事實聲明書經公證人認證後,通常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再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辦事處複驗,請依需求分別辦理。

五、單身事實聲明書有效期限通常為認證後三個月;如超過期限而有無法使用情形,請重行辦理。

檔案下載

  • 單身事實聲明書odt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