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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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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赴大陸地區單身事實暨無近親關係聲明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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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赴大陸地區結婚,應出具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單身事實聲明書」及「與大陸地區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聲明書」;如為單身而欲赴大陸地區買賣房產或定居等,通常亦有請求公證人認證其「單身事實聲明書」之需求。

一、如何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之認證:

(一)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1)五日內之現戶戶籍謄本一式五份(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請求人「記事欄」之記載不得省略或空白。

※ 請注意:如請求人已被除戶,應於恢復戶籍後,領取現戶戶籍謄本始得辦理。

(2)除前述戶籍謄本外,如請求人曾經離婚,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影印本一式五份;如請求人前配偶已死亡,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前配偶「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影印本一式五份。

(三)認證費用:以中文作成,收取新台幣500元。

(四)單身事實聲明書之認證,通常作成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由公證人留存,兩份由公證人寄送海基會,由海基會轉寄大陸各省市公證員協會以供請求人請求驗證時核對,兩份交付請求人持往大陸地區使用。請於認證後
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持經認證之單身事實聲明書,向大陸該省市公證員協會辦理驗證,再持往該省市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手續。

(五)單身事實聲明書有效期限通常為認證後三個月(若干地區放寬為六個月,以其規定為準);如超過期限而有無法使用情形,請重行辦理。

二、如何辦理與大陸結婚對象無近親關係聲明書之認證:

(一)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二)聲明書係聲明請求人與大陸結婚對象並無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關係,故請提供大陸結婚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公民身分號碼及使用省份。

(三)認證費用:本聲明書通常與單身事實聲明書併同辦理,以中文作成,收取新台幣500元;如分次作成,則按次分別收取認證費用。

檔案下載

  • 單身暨無血緣關係聲明書odt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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