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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之聲請方式
調解之聲請方式
*提起民事訴訟前,可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進行中,可提出書狀向法院表明調解意願,亦得於開庭時以言詞向法官聲請與對造進行調解,再由承辦法官同意後,當場或改訂期日移付調解庭進行調解。
*涉及刑事案件者,於地檢署偵查中、刑事庭或少年法庭審理中,被告或被害人(告訴人)亦可提出書狀向地檢署、刑事庭或少年法庭,表明調解意願,亦得於開庭時以言詞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與對造進行調解,再由承辦檢察官或法官當場或另訂期日,以轉介調解或公文移付調解方式,移至法院調解室進行調解。*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