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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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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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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紛爭經常涉及家庭成員及其親屬間的情感和隱私,如果當事人和相關之人能自由、自主、自治地進行有效溝通,共同商討,確實瞭解紛爭所在,自然可以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或財產關係,這樣的效果,通常不容易由法院透過裁判方式加以達到。但當事人與關係人在衝突過程中經常因情感親誼的糾結矛盾,導致無法理性對話,因此家事事件法才會採取調解程序前置主義,希望大家能先好好處理心情,再來處理事情。
     
  • 家事調解程序是經由包括家事調解委員在內的整個調解團隊共同協助兩造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機制,所以由法官率領的團隊成員,包括調解委員、司法事務官等法院人員都願意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就會改行審理裁判,絕不會強迫民眾一定得以調解方式終結爭執。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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