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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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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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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Q&A: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權利義務爭議狀況而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親子或家人間之問題,在請求法院進行審判之前,若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具備調整家庭成員情緒與衝突能力的人幫助彼此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關鍵癥結,應該更可期待糾紛之圓融解決。而在家事調解程序中,像是:婚姻問題何在、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探視子女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均可作為共同討論的事項內容。

二、會由哪些人員進行家事調解?
法院會聘任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或是有教育、輔導、諮商、法律等學經歷,及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家事調解專業經驗充分的人員擔任委員進行調解外,若兩造當事人有意願且經審認合宜者,法官亦會親自參與進行調解程序。

三、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除保護令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以外,原則所有的家事事件在法院裁判之前,都要先經過法院的調解。

四、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問?
法院在收案後會先寄發調解期日通知書、給您的一封信或調解制度說明書等文件給當事人,如有必要,也會以電話或簡訊發送方式和當事人聯繫,但請注意,法院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提供帳號並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五、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努力和雙方建立信賴,促進當事人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問題解決方案,不應也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或讓步,會被當成法院裁判的判斷基礎嗎?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而知道有關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都負有保密之義務。

七、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法院後續裁判結果有不利於己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法院於程序前階段先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自主的方式解決問題的紛爭解決機制,如果有一方

八、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1.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找出彼此都可接受的方案,避免造成訴訟長期對立所生之互相傷害。
2.節省費用及時間,若調解成立,依法最多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全額,免去日後得多次請假配合開庭,致造成勞力、時間、經濟上之損失,更不用承受等待開庭期間的身心煎熬。
3.調解時,法官、調解委員都願意協助大家找出彼此均能接受的方案,讓兩造對於紛爭解決之方式較可預期,避免因難以確定裁判結果為何而產生擔憂。
4.一旦調解成立,雙方比較願意自動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另一方可以直接拿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效力與確定裁判相同。

九、簡單的說,調解優於裁判的地方如下:
1.調解結果操之在我,裁判結果卻操之在人。
2.調解省錢、裁判花錢,若成意氣之爭,即便花了錢也難了事。
3.調解常讓彼此保持善意,裁判多使雙方成為敵人。
4.如有未成年子女,透過調解更可避免他們在裁判中被迫選擇受到傷害。

使用家事調解處理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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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大家以訴訟外方式解決糾紛而設,但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當事人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十一、家事調解流程示意:

家事調解流程示意

 

 ※不一樣的選擇,當事人都樂於接受的結果,請善加利用家事調解制度※
有關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外文版部分請點我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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