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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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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積極推行法官專辦家事調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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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事件法明定,調解程序應由法官行之。為能達成家事事件法針對家事問題先行調解之立法目的,妥善促進爭執中的當事人自主凝聚調解共識,尋求透過法院審判解決彼此歧見外之另一種紛爭處理機制,本院自108年9月起積極推動法官主責辦理調解模式,除持續聘任專業之家事調解委員外,同時選定具調解熱誠、溝通特質之法官負責專辦家事調解事務,如此一來,將可讓家事事件甫進法院,尚未進行證據調查審理程序之前,當事人能先坐下來和法官與調解委員一起討論如何消除歧見,研議可為大家共同接受的調解方案。
     
  • 因本院調解法官僅負責家事事件之調解,就算當事人無法達成共識而改行審理程序時,也不會再由同一名法官繼續承辦,因此較能落實調解程序與審理程序分離之家事事件法精神,當事人可在調解階段一併將親人間之情緒衝突及關係糾葛加以適度說明,原則上亦無須顧慮調解程序曾作出之陳述讓步,將因相同法官已有瞭解知悉,而成為最後裁判時斟酌之依據。
     
  • 再者,雖然案件調解不成,之後仍可透過法官成立和解,然而案件一旦進入審理程序當事人多已開始攻防,更經常伴隨激烈之質疑指摘,導致彼此關係緊張對立,欲重拾尊重互信,理性商議和解事宜,自然有其困難。從這個角度觀察,若能在審判的前階段即由法官及時參與調解程序,與專責法官共同努力,應更能期待當事人的問題獲得終局而平和之完整解決。
     
  • 更多有關法官專責調解模式之特色說明,可自行查找以下文章參考:沈瓊桃教授、李莉苓法官,家事專辦調解法官之效能-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例/以親權相關事件為焦點。
     
  • 在收受當事人提出之請求審判或調解聲請後,專責調解法官會先行審閱並作初步指示,再交由調解團隊中的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助理進行程序審查,確認有無需要請當事人補正提供的事項證據,另會訂定方便當事人到庭之合宜調解日期,讓當事人在調解前能預作準備。因此,請各位務必配合辦理法院通知要求補正的事項並於指定期日準時前來進行調解,倘若排定進行調解當天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前來,亦請依通知書上聯絡方式提前向承辦股的書記官反應,以利改期處理。
     
  • 請儘量提供事件相關人的聯絡方式(如行動電話、地址),以便本院辦理後續通知事宜。為即時聯絡與鼓勵當事人配合調解,本院於調解庭期前常會以發送簡訊或由專責人員親自致電之方式與您洽談聯絡,請您放心接聽回應,但本院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提供帳號並要求您付款或轉帳,目前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辦理通知,如您還有其他疑問,請來電本院板橋院區向家事庭進行查詢:(02)29617322。
     
  • 第一次調解庭期原則上會由專業之家事調解委員負責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想法、確認意願,進而促進兩造自主尋得解決問題之最佳途徑。調解程序中若有任何意見,可以隨時反應;如果調解已有一定進度,此時雙方若都希望請法官參與調解程序,亦可請調解委員轉告法官,由專行調解之法官親自進入調解室共同討論具體可行之調解方案。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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