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提到的家庭成員範圍為何?

字型大小:
  • 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成員間之家暴發生,並保護受到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相關權益,而這裡提到的家庭成員關係,可參考以下定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2項
    • 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亦有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而此處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雙方而言。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