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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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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暫時與通常保護令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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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暫時性或終局性之效力
    • 緊急、暫時保護令:在法院作成終局性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前,所為之暫時性裁定。
    • 通常保護令:性質上屬於法院所為之終局性裁定。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緊急或暫時保護令從核發起生效,且緊急或暫時保護令若經核發,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所以法院會再就所提家暴事實予以進一步之審理確認,並評估有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換句話說,如果是聲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並獲核發,法院之後會主動將所主張之家暴事實分出一件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案,若在調查之後認為確有必要,則會再行核發通常保護令,用以替代原緊急、暫時保護令之效力。
     
  • 審理原則:
    • 緊急、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緊急、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且關於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有聲請權人得以書面以外之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於日間、夜間,甚至是休息日為之,法院並應於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儘快斟酌家暴事實之有無,及是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並於四小時內作出裁定。
    • 通常保護令:應由法院於審理後核發。
  • 事實認定:
    • 緊急、暫時保護令:就家暴事實之存否及有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於證據認定上不須經嚴格證明,若釋明有正當理由可認被害人有遭受家暴之急迫危險即已足夠,所謂的釋明,指的是法院對事實存否得到大致正當之心證。
    • 通常保護令:法院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必要之審理,並對家暴事實與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即被害人之後有無繼續遭加害人施以家暴行為之可能)於認定上形成堅強的心證,也就是到能確信聲請之主張為真實之程度。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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