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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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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的核發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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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於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並為事證審理調查後,如認為有其必要,依法可核發下述的保護令項目:
    • 禁止施暴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目睹家暴之兒童或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再度施暴。
    • 禁止騷擾接觸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目睹家暴之兒童或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再為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
    • 遷出令:命令加害人須遷出被害人、目睹家暴之兒童或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的住居所,如有必要,另可禁止加害人對該住居所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遠離令:命令加害人應遠離被害人、目睹家暴之兒童或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經常出入處所一定距離(注意:若要聲請加害人遠離特定處所,法院屆時會在保護令裁定上清楚標示該處地址,如不希望加害人知道這方面的資訊,宜斟酌有無聲請此項保護令之需要)。
    • 物品使用權與交付令:暫定關於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如有必要,並得命加害人予以交付。
    • 暫行親權與交付子女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方式,必要時,並得命將子女交付。
    • 暫時探視令:暫定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得行探視之方式與時地,如有必要,並得暫時禁止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
    • 費用給付令:命令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租金或被害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或命令加害人給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律師費等費用。
    • 處遇計畫令:命令加害人完成必要之處遇計畫。
    • 禁止查閱資訊令: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由其暫行親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 其他必要保護令:如有其他足為保護被害人、目睹家暴之兒童或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措施,亦得一併核發。
  • 緊急、暫時保護令部分,法院可核發之項目則為: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騷擾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物品使用權與交付令。
    • 暫行親權與交付子女令。
    • 禁止查閱資訊令。
    • 其他必要保護令。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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