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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多長?
- 通常保護令
- 有效期間:二年以下。
- 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 效力變更: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如確有必要,延長次數不限。另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 失效:期間屆滿或所定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 緊急、暫時保護令
- 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 效力變更: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緊急、暫時保護令內容。
- 失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更為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