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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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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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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保護令裁定加害人遷出特定住居所,由警察機關命其配合辦理,並應確認加害人確實完成遷出,如有違反,得以違反保護令罪現行犯處理。
  • 關於物品交付令的執行,由警察機關保護被害人前往並確保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機車或其他必需品。如加害人不願依保護令配合交付汽機車或其他必需品,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請求,進入該等物品所在處所,於必要程度內強制解除加害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相關程序並得會同村里長為之。
  • 若前述必需品應由加害人一併交付有關證照、書據、印章、其他憑證卻未交付,警察機關得逕予取交給被害人。如果取交無效果,且屬被害人所有者,得由被害人另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或補發;屬相對人所有者,被害人得請求核發機關暫發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代用憑證。
  •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權利人可聲請警察機關,由警察機關審酌相關意見後決定交付時、地與方式,若仍無法完成交付,得再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如果屆期仍未交付,權利人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同樣可由權利人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其配合,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及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請被害人直接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如:向戶政機關申請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向學籍所在學校申請禁止查閱學籍相關資訊、向國稅局申請禁止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原則也是由警察機關辦理。
  • 執行程序之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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