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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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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輔助宣告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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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須適度尊重其個人之自主權,故法律特別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受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 原則上,輔助宣告適用之對象乃為成年人,與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
  • 受輔助宣告人原則上雖仍具法律上行為能力,但若為下列行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民法15條之2第1項):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上述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疑慮,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向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若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為以上行為,其效力準用民法78條至83之相關規定,像是單獨行為則屬無效,與他人所締契約,如無輔助人承認,不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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