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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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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應備之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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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有意擔任監護人、有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最新戶籍謄本(於向戶政機關申請時記得要求記事欄勿省略)。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院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 有意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書。
     
  • 親屬共推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 因法院仍須親自鑑定確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意識狀態,且依法鑑定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故尚應先預納鑑定程序費用,至於鑑定費用數額部分,得視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狀況而定,如其因癱瘓患病無法行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須請醫師到宅鑑定,此時費用較高,若可配合至指定醫療院所鑑定,則費用較低(鑑定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 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聲請人預納)。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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