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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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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鑑定完成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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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承辦法官依聲請排定鑑定期日,並和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鑑定完成後,會先等鑑定醫師將報告送回,若法官也認為沒有其他應處理之問題,便會斟酌鑑定報告結論綜合判斷,並製作裁定送達。若法官認尚有應補正事項,將另外通知相關人配合提供所需資料或開庭調查。
     
  • 若監護宣告之聲請有理由,承辦法官於裁定中會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合適之人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會從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中選定監護人),及指定另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應為同一人。另外法院會視個案需要,囑託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進行訪視,提出有關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調查報告(民法第1111條第2項)。
     
  • 若法院認為受鑑定之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具備為輔助宣告之要件(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可能會在徵詢當事人等之意見後,轉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 監護宣告裁定,原則上從裁定送達選定之監護人時起便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另外,法院等到裁定確定後,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到時候請拿收到的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如: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件、印鑑等,此部分宜先洽詢戶政事務所,確認所需文件為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與監護人登記,同時聲請登記完成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後便可以拿著辦理後續相關監護事務。
     
  • 關於受監護宣告之名下財產,請記得要於監護開始後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法院收受確認無誤後將予備查存檔並函覆結果,此部分不須另外繳納聲請費用。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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