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選(改)定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字型大小:
  • 監護人若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失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合適之人為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
     
  • 如果有事實足以認定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或監護人有不適任的狀況,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由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特定事項上存在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況時,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就該特定事項代理受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