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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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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改)定輔助人、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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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輔助人若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失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合適之人為輔助人;如果有事實足以認定輔助人所為不符受輔助宣告人最佳利益,或輔助人有不適任的狀況,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由其他適當之人擔任輔助人;輔助人與受輔助宣告人在特定事項上存在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況時,則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就該特定事項行使輔助人職權(此部分可參照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6條、第1106條之1、第1098條第2項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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