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易庭業務簡介
(一)前言
民事訴訟法涉有簡易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使訴訟標的輕微或案件性質單純之民事事件,得以迅速審理,另在簡易程序中,又劃出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使輕微案件之審理更迅速。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者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法院之簡易庭負責審理,部份案件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始進行審判程序。
(二)業務範圍
本院為辦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民國80年7月1日在轄內設置臺中簡易庭、豐原簡易庭、沙鹿簡易庭,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民事調解事件、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其中臺中簡易庭自94年1月1日起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移撥刑事庭辦理,豐原簡易庭及沙鹿簡易庭辦理之業務則維持不變。
簡易庭辦理之業務簡述如下:
1.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2.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同法第404條之任意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
4.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5.警察機關送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