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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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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利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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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訴訟,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下來,曠日廢時,耗神傷財。而調解制度,讓雙方以較平和之氣氛,較輕鬆之心情,在一個比法庭更舒服的環境裡,於調解委員的協調下,讓雙方充分表達各自之意見及爭點,圓滿解決兩造之爭端,求得一個雙贏的結果。相較於訴訟,調解有如下之利益:

一.雙方不用對簿公堂,避免造成更大的爭執。

二.免除繁瑣之訴訟程序,節省你的時間。

三.經調解委員之協調,求得一個雙方均能接受之結果。

四.相對人可與聲請人協調債務清償之履行方式,有較大之彈性空間。

五.法院做成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相對人若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六.調解成立,訴訟標的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收裁判費,10萬元以上僅收3分之1裁判費,節省你的金錢。

(裁判費徵收標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超過10萬元,每萬元徵收110元)

調解有如上種種之利益,請你務必於本院排定之調解期日到場調解,若你對調解程序尚有任何疑義,歡迎致電本院洽詢。

恭祝  健康、平安

調解業務電話:(04)22232311  分機 3939(怡股)

                                  3901(悅股)

                                  3879(元、融股)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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