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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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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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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事件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

   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

   者。

4.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有部

   份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

   者。

10.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

     萬元以下者。

  二、強制調解事件之例外

前述強制調解案件,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參照)。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係提起反訴者。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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