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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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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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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參照)

二 、例外

1.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參照)

2.合意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項參照)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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