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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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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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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於今日下午3時20分宣示判決,經國民法官法庭宣示被告劉○○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成為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中部地區首宗依據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的案件。

  國民法官新制於今年1月1日施行,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今年5月12日提起公訴,適用國民法官法規定,歷經協商會議、準備程序、國民法官選任及審理程序,本院於今日下午宣判,全案歷時4月審結,其判決要旨如下:

劉○○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本院於宣判後召開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記者會,司法院許院長及蔡副院長亦親臨參與,本院職業法官提到透過國民法官的觀點瞭解到民眾思考問題的角度,國民法官也表示參與審判獲得很寶貴經驗,對於司法程序有更多理解,且共同經過2日審判過程,終能順利完成重大刑事案件判決的任務。本件判決融入國民多元組合、深度參與及實質對話的精神,透過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多元價值的融合,共同創造司法進程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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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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