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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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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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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的組織系統分為審判系統、非訟事件系統、行政系統。

 審判系統:大別可分為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少年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民事執行處、公設辯護人

一、民事審判

通常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重大、複雜、選舉訴訟及不服簡易判決而上訴之事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二、刑事審判

刑事案件之簡易審判、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通常審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簡易裁判而上訴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三、少年法庭

辦理少年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執行事件。

四、國民法官法庭

專責國民法官案件審判。

五、民事執行處

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六、公設辯護人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非訟事件系統:對於無訟爭性的案件,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以求迅速、經濟。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辦理非訟事件。

一、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對一般無訟爭性的事件,依聲請人之聲請,以書面審理,不經冗長的言詞辯論程序,以縮短處理的流程,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公示催告、返還擔保品、確定訴訟費用額、呈報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結、清算完結等,由於程序簡易、迅速,聲請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者甚多。

二、公證處

公證是為保護私權由公證人證明特定的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法律制度,具有堅強的證據力與執行力。公證業務,可分為公證與認證。本院公證處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一段139號,並於沙鹿設有一個分處,由公證人定期前往服務,減少民眾的奔波之苦。  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三、提存所
         提存所辦理的業務有(一)清償提存,(二)擔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領取提存。當債務人欲清償債務,而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確知何人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即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了結其債務,這是清償提存。擔保提存,就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財產為擔保,以請求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四、登記處

登記處受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的契約登記。法人登記,包括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的設立、變更、廢止等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登記,通常前來辦理登記者,大都為分別財產制登記。

 行政系統

院長為法官兼任,除綜理法院全部行政業務外,並兼辦審判業務。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名,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業務。書記處下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及法警室等單位。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行政業務。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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