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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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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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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與接收

本院原稱為「臺中地方法院」,成立於日據時期(西元1896年),成立時即設於現址,即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臺灣光復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指派臺籍推事〈即日據時期之判官〉饒維岳暫代院長職務,負責接收事宜,於民國34年12月17日接收竣事,改稱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接收初期,原有臺籍職員,一律予以留用,繼續供職,計有書記官溫仁和等13名。至於日籍職員平岡龜吉等12人,為權宜計,則以各科主任級人員名義,暫予留用,以協助業務之進行,至民國35年3月28日,日籍留用人員,才由政府全部遣返日本。

 

二、隸屬與管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原管轄區域,在日據時期為臺中州之全部。民國34年光復後,政府將臺中州之行政區域調整為臺中市、彰化市、臺中縣,迨至39年10月15日,復調整為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

為適應彰化縣民眾之需要,以便利訴訟當事人,於49年1月22日成立彰化庭,設址於彰化縣員林鎮,管轄區域為彰化縣,受理民事第一審案件、民事調解、民事執行案件及非訟事件等業務,至於刑事案件仍由本院審理。嗣因案件增多,於57年10月14日在彰化庭之原址,設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之管轄區域只餘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

為因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施行及受理民、刑事第一審簡易案件,本院於80年7月1日分別在豐原、清水、南投、埔里、臺中各成立1所簡易庭,並在豐原、南投、臺中分置1所普通庭,受理不服簡易庭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抗告之事件。

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6年8月遷治至南投縣中興新村,南投縣之工商業隨之發達,社會因之而繁榮,各類案件與日俱增,為減輕民眾前來臺中市進行訴訟之勞苦,仍於83年7月1日在南投市中興路759號即南投縣政府對面,成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的成立,本院的管轄區域只餘臺中市及臺中縣。

99年12月25日臺中縣、臺中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本院的管轄區域為臺中市,計有29個區,土地面積2,214.8968平方公里,住民約2,646,560人。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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