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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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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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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黃〇〇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在本院國民法庭宣判。經本院認黃〇〇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料理刀2把均沒收。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黃00與友人被害人施00於民國111年間起,因雙方互動模式多次發生糾葛後,竟生報復動機,同時基於無故侵入住居、殺人之接續犯意,於111年10月19日傍晚先購買料理刀2把,再僱請不知情鎖匠開啟被害人位在臺中市西屯區租屋房門,攜刀躲藏於廁所內,至翌日(20日)凌晨2時多許,適見被害人施00未返回而暫時離去,復於20日晚上8時許,攜帶前開刀械再返回及躲藏在該租屋廁所內;於當晚約9時許,適見被害人返回住處,隨即雙手各持刀猛力朝向被害人左側上半身體攻擊,致使被害人共計受有13處嚴重穿刺傷及割傷不等傷勢(含切斷頸部附近動、靜脈,並深達肺尖)且大量出血倒地不起。黃00於同日晚上9時30分許,始撥打110報警自首。經救護人員到場處理,被害人仍因大量出血導致休克,而於同日晚上10時31分許宣告死亡。

三、判決理由摘要:

黃〇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侵入住宅犯行,否認殺人犯行,辯稱係過失致死犯行,本院依據被害人所受傷勢、刀傷深度、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及蒐證採證照片、被害人相驗照片、驗傷診斷證明、現場相關位置圖、證人或鑑定人證述雙方互動情況及被告責任能力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辯解過失致死部分尚難採信。被告所為構成無故侵入住居、殺人罪;上開罪名間因具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又被告係預謀犯案,且行兇後逃逸過程為現場監視器所攝錄,並有附近房客見聞,且留有被告之行兇器械等情,被告明知員警就犯罪人、犯罪事實容易追查,而迫於犯罪匆促,己身並無其他適當逃亡管道,僅係因情勢所迫、預謀減刑主張等原因方留在現場,其所為自首,顯非真誠悔悟,故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另量刑本於被告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感糾葛因素,縝密計畫行兇,造成他人家庭天人永隔之遺憾,心靈創傷嚴重,暨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項目函請草屯療養院鑑定,其無智能障礙問題,僅有自閉症、憂鬱症,目前家庭功能支持性薄弱,依其現今狀態欠缺發現被告有何主動治療動機及監獄設備情況等,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綜合上開量刑情狀,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料理刀2把均沒收。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唐中興、陪席法官陳培維、陪席法官李怡真、國民法官1號至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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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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