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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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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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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劉〇〇等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下午6時許,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經本院認劉〇〇、鄭〇〇、任〇〇、黃〇〇共同犯重傷致人於死與私行拘禁等罪,劉〇〇共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鄭〇〇共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任〇〇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另私行拘禁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黃〇〇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另私行拘禁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扣案之手銬、腳鐐、球棒均沒收。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劉〇〇、鄭〇〇、任〇〇、黃〇〇等人加入以詐術為手段,取用並控制他人金融帳戶之犯罪組織集團,被害人林〇〇於111年12月6日,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的掌控下,於金融機構辦理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付予該集團使用後,由劉〇〇、任〇〇帶往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的據點進行監控。被害人林〇〇於翌日凌晨1時55分,偕同劉〇〇、任〇〇抵達前揭據點,即遭黃〇〇、鄭〇〇與少年楊〇〇進行摀嘴、上手銬與腳鐐等壓制行為,因被害人林〇〇驚恐抗拒、掙扎與喊叫,劉〇〇與任〇〇隨即加入一同對被害人林〇〇進行壓制,而由黃〇〇、任〇〇與少年楊〇〇分持手銬、腳鐐壓制固定林〇〇的手腳,劉〇〇與鄭〇〇則輪流持手銬、棍棒毆打林〇〇之頭部及背部,期間任〇〇亦曾拍打被害人林〇〇的頭部,造成被害人林〇〇受有頭皮多處出血及裂傷,背部局部瘀傷(面積大小14乘13公分),皮下組織及肌肉組織出血,終因腦損傷而死亡。

三、判決理由摘要:

    劉〇〇、鄭〇〇、任〇〇、黃〇〇均坦承私行拘禁被害人,劉〇〇、鄭〇〇並坦承持手銬或球棒攻擊被害人頭部或背部,任〇〇、黃〇〇則坦承壓制被害人的事實,惟均否認有重傷害致人於死之犯行,均辯稱為使被害人配合,不要掙扎,始出手攻擊被害人,沒有預料發生死亡事件云云。本院依據各被告之歷次供述內容、少年楊〇〇的證述情節、法醫到庭的證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等資料,以及少年楊〇〇證述發現被害人林〇〇沒有反應後,被要求對被害人進行CPR與人工呼吸嘗試急救,因而認劉〇〇、鄭〇〇、任〇〇、黃〇〇應無殺人之犯意,而構成私行拘禁與重傷致人於死等罪,因上開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因本案犯罪手段兇殘,犯罪情節嚴重,客觀上顯無可憫恕之情事,而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另量刑本於被告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均因貪圖私利而加入詐欺集團,在案發地點從事私行拘禁人頭帳戶提供者的行為,本案僅因被害人未十分配合,率而使用暴力,短時間內攻擊被害人致死,犯罪手段極度暴力,且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鄭〇〇構成累犯,且認知楊〇〇為未成年人,仍與楊〇〇為本案犯行之加重事由,暨各被告前科素行、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前述之刑,並將扣案所用犯罪器具宣告沒收。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高增泓、陪席法官黃佳琪、陪席法官林忠澤、國民法官1號至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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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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