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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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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舉辦轄區中等學校少年事件教育行政研習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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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臺中市各級中等學校承辦與少年事件相關事務人員,均能瞭解並依循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意旨辦理有關在校少年輔導事務,以實現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精神,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最佳利益,本院特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寒假期間,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7樓大禮堂籌辦「臺中市各級中等學校少年事件教育行政研習」,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轉發研習相關訊息予臺中市轄區各國中、高中(職),共計有93所學校之校長、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共同參與。

  本院邱志平院長致詞表示,本次研習活動之規劃係回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少年事件聯繫會議時,提及希望法院能提供學校教師有關少年事件之法律課程而辦理,且適逢去年新北不幸發生校園割喉案件,引發各界對於校園安全之重視及少年事件處理之檢討、批評,為利學校在面對非行少年議題時知所因應而籌辦本次研習活動,並為使學校與法院建立密切之聯繫管道,特別宣示已在本院調查保護室設立學校聯繫專線,供學校未來在輔導學生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均可藉此專線直接與本院聯繫,本院將盡力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收即時處理之效。

  本次研習規劃上午、下午二場課程,上午場課程由本院調查保護室林啓村主任主講「少年事件之立法精神、基本原則及實務」,林主任一開始透過播放司法院先前拍攝『失速的青春』宣導影片講解少年事件之處理流程,並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同心圓結構論」立法架構及「保護優先原則」、「全件移送原則」、「檢察官先議權禁止原則」、「保護程序二分原則」等基本原則,並強調各式的處遇均應出於少年「需保護性」為考量,找出符合少年最佳利益的處遇方式。

  下午場課程,則由本院少年法庭賴恭利法官主講「教師管教學生是權利?還是義務?」,賴法官先透過大法官釋字的解釋及相關實務案例,說明教師與學生間公法上關係之演進,而教師在管教學生時猶如在校園內執法,因此教師更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及原則,並藉由實際案例深入淺出之說明,提醒教師於管教及輔導學生時,必須出於「教育」目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維持「保留顏面,不傷及學生及其家人自尊」之界線及採取「合法妥適存證」之方法,方能完善的在校園內落實管教及輔導學生。

  透過此次研習課程讓與會教師更能了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及提供教師在管教及輔導學生時適切的處理準則,並期與法院共同協力健全少年自我成長環境,避免再有危及校園安全之憾事發生,本次活動在與會教師積極參與及正面迴響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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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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