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9號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李劉佳音、邱劉淑女、劉嘉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八郎之裁定正本、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發文
中院平民齊109訴859字第1110023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李劉佳音、邱劉淑女、劉嘉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八郎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09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賴佩瀅與被告劉嘉俊等人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李劉佳音、邱劉淑女、劉嘉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八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李劉佳音、邱劉淑女、劉嘉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八郎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其任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