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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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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小字第4152號廖文鈴之撤回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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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0中小4152字第11100305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中小字第415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文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廖文鈴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撤回通知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函(稿)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2-6825
承 辦 人:張峻偉  
聯絡電話:(04)2223-2311轉3939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0中小字第415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庭受理110年度中小字第415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4月19日具狀撤回起訴。
說明:本庭受理110年度中小字第415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認有通知之必要。
正本:被告廖文鈴
副本:
函 稿 代 碼:C042-1 撤回起訴通知庭期取消
股       別:易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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