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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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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513號張嘉盈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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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1中簡1513字第11100319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嘉盈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51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嘉盈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志伃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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