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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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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34號朱娟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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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涵110年度婚字第3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娟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婚字第334號原告劉信宏與被告朱娟娟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娟娟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孫超凡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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