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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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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張鑫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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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發文
中院平民佳110訴更一16字第1110035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鑫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告謝文能及被告趙清冶
      等四百零三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張鑫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8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張鑫煌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玉華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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