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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及追加部分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1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5月17日院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發文
中院平民誠110重訴616字第1110033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及追加部分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1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5月17日院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原告柯政弘及被告柯俊傑等五十六人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及追加部分被告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1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5月17日院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111年5月17日院函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整,會同臺中市大甲區地政事務所人員至標的現場進行履勘。
四、被告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卉庭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