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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之111年5月24日院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發文
中院平民誠110重訴616字第11100338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之111年5月24日院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原告柯政弘及被告柯俊傑等 五十六人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24日院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磯村德洋、浦上由香、浦上範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履勘期日取消。
書記官 張卉庭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