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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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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9號黃紅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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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1中小9字第11100319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小字第9號原告吳佩璇與被告黃紅霏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黃紅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以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9號
原   告 吳佩璇  住臺中市南屯區
被   告 黃紅霏  住臺中市大里區
                      (應受送達國外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8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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